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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变更

外商投资企业变更法定代表人,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
由原(或新任)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亲笔签署,要求填写完整、准确,并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楚。
2、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原件)
章程明确规定法定代表人委派产生的,毋需提交该决议或决定。
决议应符合企业章程的规定,决议或决定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
3、原法定代表人的免职文件和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原件)
其产生应符合企业章程中有关选举、委派、指定、任命或聘用等产生方式的规定。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资格应符合《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的规定条件。
4、新任法定代表人登记表;(原件)
5、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原件)
金融、证券、保险类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需提交监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7、其它有关文件。
变更核准后,需提交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由登记机关换发新的营业执照。

以上文件是外文的,需提交加盖翻译单位公章的中文翻译件
提交复印件的,均应由企业申报人员或有委托权限的代理人盖章或签字(自然人)并署明内容与原件一致。
有关申请材料的签署人必须是有权签字人,法定的签署人委托他人签署的,应提交书面委托文件,委托文件的内容应明确委托人、被委托人、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及时效,由委托人签名,并附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