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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设立登记

以下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一般均应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均应由公司加盖公章并署明与原件一致及用途、提交时间。

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公司营业执照的复印件、自有房产产权证在提交复印件的同时应出示原件。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分公司须报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批准文件;

4、公司章程

5、分公司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原件或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不能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的,提交其它能证明房屋产权归属的相关文件、证明;产权不属出租方的,应提交产权所有者的产权证复印件及产权所有者同意转租的相关文件、证件。

6、公司出具的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文件;

7、分公司的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提交有关部门批准文件、证件;

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8、公司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依《公司法》登记的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应当依法申请分公司设立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