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分支(办事)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原件);
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亲笔签署,要求填写完整、准确,并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楚。
2、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原件);
适用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分支(办事)机构需要审批部门审批的。
3、原登记主管机关出具的通知函(原件);
4、隶属企业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
决议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
5、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原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6、营业场所或地址使用证明(原件);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一年以上租赁协议原件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
以上不能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的,提交能够证明产权归属的其它房屋产权使用证明复印件。
7、隶属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印章);
8、其它有关文件。
以上文件是外文的,需提交加盖翻译单位公章的中文翻译件
提交复印件的,均应由企业申报人员或有委托权限的代理人盖章或签字(自然人)并署明内容与原件一致。
有关申请材料的签署人必须是有权签字人,法定的签署人委托他人签署的,应提交书面委托文件,委托文件的内容应明确委托人、被委托人、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及时效,由委托人签名,并附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