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应当自经营期满之日或者终止营业之日、批准证书自动失效之日、原审批机关批准终止合同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原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应提交的材料
1、《外商投资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原件);
由清算组负责人签署,要求填写完整、准确,并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楚。
2、原审批机关同意注销的批准文件(原件);
营业期限已满、法院裁定解散、破产的、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吊销设立许可的不需提交。
申请人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到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3、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原件);
根据企业章程的规定,可以为董事会决议或执行董事、总经理决定。
决议或决定应符合企业章程的规定,应与在登记机关备案的人员相一致,决议或决定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一致。
法院裁定解散、破产的,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吊销设立许可的,应当分别提交法院的裁定文件、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吊销设立许可的决定。
4、清理债权债务完结的报告或者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原件);
应包括刊登注销公告的报纸报样。
清算报告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1)清算的原因、期限、过程;(2)债权、债务的处理结果;(3)清算财产的处理结果;(4)清算期内已公告的说明。
清算报告由清算组成员签署。
5、海关、地税、国税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和银行销户证明(原件);
6、分支(办事机构)已注销的证明(原件);
无分公司的毋需提交;
7、营业执照正、副本和印章;
8、其它有关文件。
以上文件是外文的,需提交加盖翻译单位公章的中文翻译件
提交复印件的,均应由本企业申报人员或有委托权限的代理人盖章或签字(自然人)并署明内容与原件一致。
有关申请材料的签署人必须是有权签字人,法定的签署人委托他人签署的,应提交书面委托文件,委托文件的内容应明确委托人、被委托人、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及时效,由委托人签名,并附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