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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 责 人 变 更

1、《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经营活动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
外国(地区)企业董事长或其他有权签字人签署,要求填写完整、准确,并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楚;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或介绍函(原件或有效复印件);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进行石油勘探、开发、生产的,毋需提交审批机关批准文件,但需提交介绍单位的介绍函(原件)
3、负责人的任免文件(原件);
4、负责人登记表(原件);
5、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变更核准后,需提交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以换领新的营业执照。

以上文件是外文的,需提交加盖翻译单位公章的中文翻译件
提交复印件的,均应由本企业申报人员或有委托权限的代理人盖章或签字(自然人)并署明内容与原件一致。

有关申请材料的签署人必须是有权签字人,法定的签署人委托他人签署的,应提交书面委托文件,委托文件的内容应明确委托人、被委托人、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及时效,由委托人签名,并附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