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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 权 变 更

转让股权的,应当自转让股权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
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亲笔签署,要求填写完整、准确,并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楚。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原件)
应当自审批机关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申请办理变更登记。逾期申请的,申请人应当报原审批机关确认文件效力或者另行报批。
??? 3、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原件)
根据企业章程的规定,可以是董事会决议或执行董事、总经理决定。决议或决定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
??? 4、合同、章程的修改协议;(原件)
适用于非公司的外商投资企业。
?5、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章程;(原件)
??? 适用于外商投资的公司。
???? 6、股权转让协议;(原件)
需转让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盖章的原件。
??? 7、依法经其他投资方同意转让的声明;(原件)
需其他投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盖章的原件。
??? 8、股权受让方的主体资格证明;(原件、有效复印件)
中方投资者应提交由本单位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作为主体资格证明。
外国(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经其本国主管机关公证后送我国驻该国(地区)使(领)馆认证。如其本国(地区)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地区)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地区)使领馆认证。
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9、股权受让方的资信证明;(原件)
适用于非公司的外商投资企业。
资信证明,即资本信用证明书,由与该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
10、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原件)
由外国投资者(授权人)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被授权人)签署。
该委托书应当明确授权境内被授权人代为接受法律文件送达,并载明被授权人地址、联系方式。被授权人可以是外国投资者设立的分支机构、拟设立的公司(被授权人为拟设立的公司的,公司设立后委托生效)或者其他境内有关单位或个人。
1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12、其它有关文件。
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划转股权的,应当提交人民法院的裁定书(原件)。对于非公司的外商投资企业,毋需提交第3项文件。
变更核准后,需提交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由登记机关换发新的营业执照。

以上文件是外文的,需提交加盖翻译单位公章的中文翻译件
提交复印件的,均应由企业申报人员或有委托权限的代理人盖章或签字(自然人)并署明内容与原件一致。
有关申请材料的签署人必须是有权签字人,法定的签署人委托他人签署的,应提交书面委托文件,委托文件的内容应明确委托人、被委托人、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及时效,由委托人签名,并附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