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伙企业变更登记应提交文件材料目录:
1.《合伙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或者变更事由发生的证明文件;
3.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
4.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有关批准文件
二.说明:
1.申请人是指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申请人也是领取执照人。
2.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证明应当是原件,不能提交原件的,其复制件应当由登记机关核对。
3.申请人应当使用钢笔、毛笔认真填写表格或签字。
4.申请变更经营场所的,应当提交新经营场所证明。
5.申请变更的登记事项涉及到营业执照内容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正、副本。
6.申请人只填写申请书中登记事项变更的栏目,登记事项未变的不填。
7.申请变更“合伙人姓名及其住所”和“执行人姓名及其住所”的,只填退伙或者新入伙人的情况。
8.申请书中“分支机构”栏只填写增加或者减少的分支机构名称。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
?? 2004年7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