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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1.清算人签署的《合伙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一式两份)。
2.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合伙企业依照合伙企业法作出的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合伙企业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消的文件。
3.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清算报告。
4.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
5. 在异地设有分支机构的合伙企业,应当提交分支机构所在地企业登记机关核发的分支机构注销登记决定书。
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注:经办人提交的文件、证明应当是原件,不能提交原件的,其复制件应当由登记机关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