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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开业登记

外国企业在华从事生产经营的项目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应在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外国企业在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经营活动开业登记申请书》(原件)
外国(地区)企业董事长或其他有权签字人签署,包括一套制式的表格,要求填写完整、准确,并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楚;
2、项目合同(原件);
外国(地区)金融、保险、证券类企业勿需提交;
从事合作开发石油、承包工程、承包或接受委托经营管理的外国(地区)企业所提供的合同(摘要 )中应明确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阶段期限和总费用。
3、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原件或有效复印件)及介绍函;
从事石油勘探、开发、生产的外国企业还需提交介绍单位的介绍函(原件);
审批文件应提交原件或有效复印件。承包房屋土木工程建造、装饰或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的,应提交建设部颁发的《外国企业承包工程资质证》;承包或接受委托经营管理外商投资企业的,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从事石油勘探、开发、生产的外国企业需提交介绍单位的介绍函;外国银行设立分行的,应提交中国人民银行的批准文件;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的应按其生产经营活动的所属行业,分别提交相应的主管机关的批准文件。
金融、保险类外国(地区)企业毋需提交介绍单位的介绍函。
4、外国(地区)企业的合法开业证明;
合法开业证明为企业所在国家(地区)注册机关核发的注册证书原件,如提交复印件需经所在国家(地区)有权公证机关公证或我国驻当地使领馆认证。
5、外国(地区)企业的资信证明;
提交与该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本信用证明书原件;
外国(地区)金融、保险类企业毋需提交。
6、外国(地区)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对负责人的任命书(原件);
7、验资报告
仅适用于外国(地区)金融、保险、证券类企业。
8、外国(地区)企业章程及董事会成员名单
仅适用于外国(地区)金融、保险、证券类企业。
9、营业场所使用证明(原件);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
租赁房屋提交一年以上租赁协议原件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
以上不能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的,提交能够证明产权归属的其它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包括:
(1)属新建房屋的,提供土管部门颁发的《建设用地许可证》复印件、规划部门颁发的《建设规划许可证》复印件或建设部门颁发的《建筑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2)属新购买房屋的,提供购房发票和合同复印件;
(3)属农村房屋的,提供土管部门颁发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或由乡、镇政府城建管理部门或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房屋权属及同意用于该生产经营的证明;
属转租的,还应提交转租协议(出租方为原承租方)和房屋所有权人出具的同意转租的证明(也可在转租协议上盖章或签字确认)。
属军队房屋的,还应提交军队房地产管理部门颁发的《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
住所是无偿使用的,应提交提供方出具的无偿使用证明及其房屋产权证复印件。
公司的住所应当具体、明确并相对独立,且同公司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
另外外商投资企业已预购土地的,提交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或省级开发(工业)区管委会出具的证明文件。
10、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以上文件是外文的,需提交加盖翻译单位公章的中文翻译件
提交复印件的,均应由本企业申报人员或有委托权限的代理人盖章或签字(自然人)并署明内容与原件一致。
有关申请材料的签署人必须是有权签字人,法定的签署人委托他人签署的,应提交书面委托文件,委托文件的内容应明确委托人、被委托人、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及时效,由委托人签名,并附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