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本站

联系我们
  首   页 公司介绍 服务项目 新闻资讯 人才招聘 联系我们  
 

注 销 登 记

外国企业《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不再申请延期或提前中止合同、协议,应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经营活动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
外国(地区)企业董事长或其他有权签字人签署,要求填写完整、准确,并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楚;
2、项目主管部门对注销的批准文件;(原件或有效复印件)
3、海关、地税和国税的完税证明(原件);
4、清算报告(原件)
仅适用于外国(地区)金融、保险、证券类企业注销登记,应包括清算期内已公告三次的说明;
5、营业执照正、副本及印章;
6、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以上文件是外文的,需提交加盖翻译单位公章的中文翻译件
提交复印件的,均应由企业申报人员或有委托权限的代理人盖章或签字(自然人)并署明内容与原件一致。

有关申请材料的签署人必须是有权签字人,法定的签署人委托他人签署的,应提交书面委托文件,委托文件的内容应明确委托人、被委托人、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及时效,由委托人签名,并附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