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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 营 范 围 变 更

公司变更经营范围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自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
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亲笔签署,要求填写完整、准确,并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楚。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和批准证书(副本1);(原件)
应当自审批机关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申请办理变更登记。逾期申请的,申请人应当报原审批机关确认文件效力或者另行报批。
??? 3、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原件)
根据企业章程的规定,可以是董事会决议或执行董事、总经理决定。决议或决定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
??? 4、合同、章程的修改协议;(原件)
适用于非公司的外商投资企业。
5、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章程;(原件)
??? 适用于外商投资的公司。
??? 6、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 7、前置审批文件或证件;(有效复印件)
仅适用于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设立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书的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被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的,应当自吊销、撤销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或者依照本条例第六章的规定办理注销登记。
8、其他有关文件。
变更核准后,需提交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由登记机关换发新的营业执照。

以上文件是外文的,需提交加盖翻译单位公章的中文翻译件
提交复印件的,均应由企业申报人员或有委托权限的代理人盖章或签字(自然人)并署明内容与原件一致。
有关申请材料的签署人必须是有权签字人,法定的签署人委托他人签署的,应提交书面委托文件,委托文件的内容应明确委托人、被委托人、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及时效,由委托人签名,并附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