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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变 更

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名称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
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亲笔签署,要求填写完整、准确,并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楚。
? 2、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原件)
根据企业章程的规定,可以是董事会决议或执行董事、总经理决定。应与在登记机关备案的人员相一致,决议或决定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
???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 4、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原件)
??? 5、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章程;(原件)
6、其他有关文件;
名称变更后,需换领新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并将副本1交登记机关备案,已提交的除外。
变更核准后,需提交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由登记机关换发新的营业执照。
以上文件是外文的,需提交加盖翻译单位公章的中文翻译件
提交复印件的,均应由企业申报人员或有委托权限的代理人盖章或签字(自然人)并署明内容与原件一致。
有关申请材料的签署人必须是有权签字人,法定的签署人委托他人签署的,应提交书面委托文件,委托文件的内容应明确委托人、被委托人、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及时效,由委托人签名,并附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