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一般均应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均应由股东加盖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1、全体投资人签署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全体投资人签署的《申请书授权委托意见》;
3、代办人或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适用于所有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的企业;
代办人或代理人应出示身份证原件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