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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变更

1、《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
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亲笔签署,要求填写完整、准确,并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楚。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原件)
应当自审批机关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申请办理变更登记。逾期申请的,申请人应当报原审批机关确认文件效力或者另行报批。
??? 3、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 ;(原件)
根据企业章程的规定,可以是董事会决议或执行董事、总经理决定。
根据企业章程的规定,可以是董事会决议或执行董事、总经理决定。应与在登记机关备案的人员相一致,决议或决定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
??? 4、合同、章程的修改协议;(原件)
仅适用于非公司的外商投资企业。
5、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章程;(原件)
仅适用于外商投资的公司。
6、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原件)
外商投资的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有限责任公司(含一人有限公司)和以发起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应当在公司申请注册资本变更登记时缴付不低于百分之二十的新增注册资本,其余部分的出资时间应符合《公司法》、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7、刊登减资公告的报纸报样及债务清偿报告或债务担保证明;(原件)
仅适用于减资。
8、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9、其它有关文件。
变更核准后,需提交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由登记机关换发新的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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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文件是外文的,需提交加盖翻译单位公章的中文翻译件
提交复印件的,均应由申报人员或有委托权限的代理人盖章或签字(自然人)并署明内容与原件一致。
有关申请材料的签署人必须是有权签字人,法定的签署人委托他人签署的,应提交书面委托文件,委托文件的内容应明确委托人、被委托人、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及时效,由委托人签名,并附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