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的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外商投资的公司申请分公司设立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
1、《外商投资的公司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原件);
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亲笔签署,要求填写完整、准确,并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楚。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原件);
适用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分公司需要审批部门审批的。
3、隶属公司章程;(原件或有效复印件)
须加盖公司印章。
4、隶属公司出具的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原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5、营业场所使用证明(原件)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核对;(投资者以自有房产投入的,应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并附有关证明或说明文件)
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原件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
以上不能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的,提交能够证明产权归属的其它房屋产权使用证明复印件,包括:
(1)属新建房屋的,提供土管部门颁发的《建设用地许可证》复印件、规划部门颁发的《建设规划许可证》复印件或建设部门颁发的《建筑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2)属新购买房屋的,提供购房发票和合同复印件;
(3)属农村房屋的,提供土管部门颁发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或由乡、镇政府城建管理部门或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房屋权属及同意用于该生产经营的证明;
属转租的,还应提交转租协议(出租方为原承租方)和房屋所有权人出具的同意转租的证明(也可在转租协议上盖章或签字确认)。
属军队房屋的,还应提交军队房地产管理部门颁发的《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
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还应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住所是无偿使用的,应提交提供方出具的无偿使用证明及其房屋产权证复印件。
公司的住所应当具体、明确并相对独立,且同公司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
另外外商投资企业已预购土地的,提交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或省级开发(工业)区管委会出具的证明文件。
属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提交住所使用证明外,还应提交下列材料:(1)《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2)住所(经营场所)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
6、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隶属企业通过上一年度年检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隶属企业公章)
7、前置审批文件
仅适用于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的分公司。
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书的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8、其它有关文件。
公司应当自分公司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备案。
以上文件是外文的,需提交加盖翻译单位公章的中文翻译件
提交复印件的,均应由企业申报人员或有委托权限的代理人盖章或签字(自然人)并署明内容与原件一致。
有关申请材料的签署人必须是有权签字人,法定的签署人委托他人签署的,应提交书面委托文件,委托文件的内容应明确委托人、被委托人、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及时效,由委托人签名,并附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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