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应提交的材料及要求
1、全体投资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原件)
2、全体投资人的资格证明(复印件);
中方投资者:为企业的,提交加盖企业印章的营业复印件(应通过上一年度检验);
外国(地区)投资者为企业的,提供所在国家(地区)的合法开业证明复印件;投资者为自然人的,提供身份证明复印件;
3、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以上文件是外文的,需提交加盖翻译单位公章的中文翻译件
提交复印件的,均应由投资者、拟任法定代表人或者有受委托权限的代理人盖章或签字(自然人)并署明“内容与原件一致”。
有关申请材料的签署人必须是有权签字人,法定的签署人委托他人签署的,应提交书面委托文件,委托文件的内容应明确委托人、被委托人、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及时效,由委托人签名,并附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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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名称变更核准登记应提交的材料及要求
1、《企业(企业集团)名称变更核准意见书》(原件)
2、企业名称变更申请报告或企业决定名称变更的文件(原件);
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以上文件是外文的,需提交加盖翻译单位公章的中文翻译件
提交复印件的,均应由投资者、拟任法定代表人或者有委托权限的代理人盖章或签字(自然人)并署明“内容与原件一致”。
有关申请材料的签署人必须是有权签字人,法定的签署人委托他人签署的,应提交书面委托文件,委托文件的内容应明确委托人、被委托人、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及时效,由委托人签名,并附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企业申请拟变更的名称,不属原登记机关管辖时,由原登记机关向有名称核准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送企业名称变更核准意见书(原件)
三、集团名称预先核准、变更核准登记
1、企业集团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登记
(1)、集团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原件)
由拟设立集团的母公司(该公司应为外商投资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
申请集团简称的应在本申请书中注明;
申请书中应当注明母公司对子公司(子公司至少为5家)持股比例。
(2)由母公司和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共同签署的集团章程(原件);
(3)集团成员的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
2、母公司同时申请名称中使用“集团”或“(集团)”
(1)母公司的登记机关对此次变更的初审意见(原件);
(2)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原件);
(3)加盖登记机关档案查询专用章的母公司章程(复印件);
(4)加盖母公司印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申请企业集团名称变更和简称参照企业集团名称预先核准提交材料。
以上文件是外文的,需提交加盖翻译单位公章的中文翻译件
提交复印件的,均应由投资者、拟任法定代表人或者有委托权限的代理人盖章或签字(自然人)并署明“内容与原件一致”。
有关申请材料的签署人必须是有权签字人,法定的签署人委托他人签署的,应提交书面委托文件,委托文件的内容应明确委托人、被委托人、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及时效,由委托人签名,并附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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